国中汇投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与国中汇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民初175号
原告: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56022053X。
法定代表人:王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华,都昌县大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中汇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Q5JBX9。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中汇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6元,保全费1158元,二项合计2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水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邹纬
书记员郭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