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40号
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9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887016-8。
诉讼代表人:涂勇妙,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8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98597095J。
法定代表人:马茂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24元,减半收取88712元,由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栽标
审 判 员 毛向东
审 判 员 苏伟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