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69号
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70168。
诉讼代表人:涂勇妙。
被告:浙江越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659709630。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陈俊明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