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市永盛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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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143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永盛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33861680。
法定代表人:王喜洪。
被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70168A。
诉讼代表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林,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春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魏美兰,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喜洪,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丁志练,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夏娇云,女,194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魏勇文,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温州安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金东村财富花园****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336977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飞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用代码:91331100848418391K。
负责人:王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强、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码:91330000717611474R。
负责人:屠遵明。
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吉永,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永盛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王春林、***、朱平、魏美兰、王喜洪、丁志练、夏娇云、魏勇文、温州安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周丽珍
人民陪审员谢秋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