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