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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22民初1945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与望府路交界处森林海F区52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QFW023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