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5民初82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82号
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领,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18号蔚蓝半岛A1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赖小龙。
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保定市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