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5776号
申请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954030.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41080000000724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4030.8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永胜
书记员 张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