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8民初96号
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建投公司)与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焦作师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玲、杨云婷,被告焦作师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焦作建投公司与焦作师专、焦作市财政局签订的《使用开行贷款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焦作师专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本金计划等具体、明确、可执行的内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被告抗辩本案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焦作师专要求追加焦作市财政局为被告的请求,因合同中并未约定焦作市财政局实体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不予采纳。 《使用开行贷款管理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为6500万元,焦作师专已偿还2700万元本金,剩余本金为3800万,被告应予归。协议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但是焦作建投公司并非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要求复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期内利息,《使用开行贷款管理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12%。贷款利率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协议项下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为止。逾期归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150%。故焦作师专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偿还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应从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开始支付罚息,最后一期还本日为2018年6月29日,故罚息应以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150%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 根据《使用开行贷款管理协议》约定,焦作建投公司有权要求焦作师专支付违约行为发生时借款金额2%的违约金,故焦作师专应支付3800万元的2%的违约金,即76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焦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250万元,借款用途为:焦作师专与焦作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联合升本项目)建设。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还本日止,共计12年6个月(即从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其中:宽限期2年6个月(即从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8年6月29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12%。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0%。挪用借款罚息利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200%。 同时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焦作市财政局(丙方)签订《使用开行贷款管理协议》三份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该笔贷款仅用于焦作师专新校区建设,乙方不得挤占、挪用本协议项下借款,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协议约定计付罚息。用款期限从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提款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还本日止,共计12年10个月7天,从200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协议约定提款计划:2005年8月22日,4430万元;2005年11月25日,2070万元。本协议项下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12%。贷款利率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协议项下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1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挪用借款罚息利率=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100%。同时约定,焦作师专如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情况的,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焦作师专支付违约行为发生时借款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焦作师专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自2016年9月21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特诉至贵院。 另查明:2006年9月26日,焦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00万元; 二、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00万元的的利息、罚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的利息,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0%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27元,由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王石柱 审判员  朱 海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