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1899号
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豫0811民初60号民事裁定,冻结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4030.8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1年2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向焦作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811执保55号,暂停支付应支付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退款2954030.8元。2021年2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冻结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88,现该账户被冻结金额为2954097.03元。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焦作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已足以保障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解除对焦作市财政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焦作市财政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811执保55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拜建国审判员董艳伟审判员张前进
法官助理董翠果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