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执恢12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焦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裁决,1.被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0万元借款本金及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扣除已支付部分)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费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436元,由被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3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对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原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冻结,均为轮候冻结。
2.2021年5月27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查询不动产信息,查无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焦作市段)361号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昌房内机器设备,本院进行查封,并于2021年5月1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标的物,拍卖得款2128008元,扣除焦作市随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费用后剩余2106228元,因上述财产保管费用存在争议,暂未发放。
三、对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调查令。
本院2021年7月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98151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06228元,因上述财产保管费用存在争议,暂未发放,未执行到位487528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
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魏俊兵
审判员 于泽都
书记员 林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