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初85号
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5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苏*
审判员*乾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