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焦执异字第19号
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34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1)焦民二初字第19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6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5号】三案中,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不是三份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主体,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不存在任何联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证明,我公司持有该块土地的权利证书,是合法使用权人。执行裁定书认定”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登记在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并据此作为查封该块土地的依据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立即解除对我公司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社团借款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本院调取了(2014)焦民二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焦作市国土资源登记资料。
本院查明,2008年6月16日,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500万元,用于援建四川过渡安置房生产,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了贷款合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仅偿还了利息100637.5元。2012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1)焦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0万元借款本金及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管理费5万元。2012年8月6日,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2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2)焦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12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2)焦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前偿还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25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12年1月13日前,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北侧107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焦国用(2011)第02078号)。该土地上建有办公楼、厂房,仓库,2011年12月14日,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国泰、*长有将股权转让给了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焦作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北侧107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连同附着物以3930.25万元价格一并转让给了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取得了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焦房权证马村字第201221336号、第201221337号、第201221338号、第201221339号、第201221340号、第20122134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2月7日,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股东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国泰、*长有。2013年1月12日,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合作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合作联社、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社团借款抵押合同,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上述房屋与土地抵押取得了6000万元贷款。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了焦房他证马村字第20130235号他项权证。贷款逾期未还。2013年12月2日,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1)焦民二初字第19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6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5号】三案中,作出(2012)焦民执字第102—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共同查封了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3457号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07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4年11月13日,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合作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合作联社、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至本院。2014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焦民二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前归还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合作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合作联社、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将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3457号房地产抵押物抵偿给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合作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合作联社、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借款本息。然后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不足以偿还6000万元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拍卖价款高于6000万元借款本息的,溢价部分返还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评估、拍卖等费用由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3457号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07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焦房权证马村字第201221336号、第201221337号、第201221338号、第201221339号、第201221340号、第20122134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合作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合作联社、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已被本院作出(2014)焦民二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案外人焦作市宇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本院(2012)焦民执字第102—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不妥,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在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1)焦民二初字第19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6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2)焦民三初字第5号】三案中对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3457号焦国用(2012)第0002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07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