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4424号
申请执行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宫园壹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8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豫0182执4424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