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5F9AXB,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UCW0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奥体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5518F,住所地山东省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玛琅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对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2执3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