虏克电梯有限公司

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9006号
原告:虏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5F9AXB,住所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虏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虏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虏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