虏克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6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55463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宫园壹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虏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5F9AXB,住所地荥,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v>
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晶晶,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男,汉族,1985年3月7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4元,减半收取1265.2元,由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丰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