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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607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7575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