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312号
申请人:无锡市圣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街道锡沪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圣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圣缔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