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259号综合楼第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向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或补缴相应代开税金,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对其是否欠付工程款进行举证,一审判决仅依据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财务明细认定安徽中丞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已按比例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泳池的审核价款为1424074.64元,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
050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2元,上诉人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