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财保15号
申请人:凤阳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0M6266。
法定代表人:罗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姜泽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凤阳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凤阳支行,账号:×××91;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铺支行,账号:2000××××0075)。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阳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凤阳支行,账号:×××91;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铺支行,账号:2000××××0075),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凤阳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克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娜燕
书 记 员 忽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