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2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2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南南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2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2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