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99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中天左岸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5941A。

法定代表人:阚乃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姜泽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