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99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中天左岸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5941A。
法定代表人:阚乃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姜泽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