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与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9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3月9日向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297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1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斌红

审判员  周良龙

审判员  宋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从朋

【权利救济】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有效。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的,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