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26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划拨***、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53770.07元,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