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45402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景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7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