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274号
原告:安徽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石油路12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钟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元,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