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4584号
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商业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781988G。
法定代表人:徐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胡静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BQDK4C。
法定代表人:余浩,总经理。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开源磐居D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Q8CJE6K。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负责人。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叉口综合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EMFT4U。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负责人。
被告: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与淮河北路交叉口金鼎花园小区15#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046145L。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1-6)。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1-6)。
法定代表人:殷元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89964451。
法定代表人:尚毛茂,董事长。
被告: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与凤山路交口大富新领地6幢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U665G。
法定代表人:杨再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先斌,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尚昌文,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尚毛茂,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先斌、尚昌文、尚毛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韩春香
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