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2120号之四
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2672E。
法定代表人:吴俊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平,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温州商城47楼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W6FY0X5。
法定代表人:王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麒,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U665G。
法定代表人:裴佳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