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762号 原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迎***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UYMA4XA。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204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温州商城47楼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W6FY0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U6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异议申请。 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22年2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皖0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等有关规定,应驳回对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皖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本案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此之后,原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只能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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