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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茂(内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芊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中茂(内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8号四幢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芊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汇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28号一幢八楼11号。 本院在执行中茂(内江)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芊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101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皓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雷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