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城阳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部、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98号
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91号。
经营者:刘逍逸。
被申请人: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道红。
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418.2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418.2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