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15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卫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家,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680H。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22456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旺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友家、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鹰
审 判 员  余 培
人民陪审员  吴庆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