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2923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罡,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680H。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