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2923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罡,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680H。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