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01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680H。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22456K。
法定代表人:姚崇峦,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2.00,减半收取计2779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