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3民初2716号
原告:孙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合肥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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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