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铜陵新村39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059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6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启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150497.9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4)皖0402民初132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经查:1、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工商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2、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已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497.9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