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26号
原告:***,男,194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德街285号。
第三人:祝瑞庆,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祝瑞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