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军,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一,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与被告***、王某一、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付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50.54万元并承担拖欠款期间利息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第一、二被告取得了第三被告承建的“XX大源枫香小镇地块三”部分屋面挂瓦工程人工费,然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8月完工并通过验收。人工费价款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第一、二被告将工程款24万元支付给了原告,余欠款35万元让第一、二被告非法挪作他用。另外,2019年9月,原告受第一、二被告委托,为第三被告维修被毁坏的屋面瓦,人工费价款人民币15.54万元。第一、二被告作为涉案工程居间人,工程款均是通过第一、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结算后再转付给原告,尚欠35万余元和15.54万元两笔款项,经原告催要,至今没有偿还。2020年12月4日,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信函,内容如下:二亮(原告小名)兄弟你好,首先说声对不起:关于你在XX大源挂瓦一事,钱大源集团给我了,现在还欠你35万,因当时我签了和烟台电梯安装需交履约金30万,就用了你的工资,电梯那说如马上进场给预付款,可到现在没进场,12月10号才进场打样板,望你谅解,元旦前我给你打10万,剩余的我不敢给你承诺什么时候,但承诺给我一年的期限,我给你加利息共40万,如果你觉得不信我,我也没法,你想怎样就怎样,哥无怨好吗?2020.12.14.***。以上信函将案件事实陈述清楚,也把第一、二被告欠款事实叙述清楚了。第三被告尚欠第一、二被告工程款没有结清,在其欠付款范围内应当承担本案连带偿债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此,特依法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予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一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对***的起诉,应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殷鹏达
书 记 员 刘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