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650号
原告: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谷家石门社区穆响路2285号。
法定代表人:段金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德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梁光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西郊街中段东侧(车管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光辉,总经理。
原告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8元,减半收取9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