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财产保全费176元,共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翰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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