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德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梁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邮递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8元,减半收取5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