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潍坊建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66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潍坊建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出口加工区蓝领**办公楼****。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诸城市舜得街**div>
被告: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诸城市西郊街中段东侧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建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潍坊建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潍坊建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家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