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650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现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鑫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075元、被申请人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075元、被申请人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