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执恢239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豫03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11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3月31日发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
三、2020年12月15日向新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位于新安秀水城邦13号楼1-3001、1-2901、1-2701、1-2601、1-2001、1-1901、1-1801、1-1601、1-1401、1-1201、1-901、1-3003、1-2903、1-2803、1-2703、1-2003、2-1301、2-1502(共十八套),新安秀水城邦5号楼1单元2401、2201、2001、1901、1801、1501、1401、1201、1101、1001、901、801、501、201、101、2504、2404、2304、2204、2104、1904、1804、1704、1504、1204(共二十五套),新安秀水城邦6号楼1单元2501、2502、2503、2403、2201、2203、2204(共七套)。已于2021年3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安秀水城邦13号楼1-3001、1-2901、1-2701、1-2601、1-2001、1-1901、1-1801、1-1601、1-1401、1-1201、1-901、1-3003、1-2903、1-2803、1-2703、1-2003、2-1301、2-1502,5号楼1单元2401、2201、2001、1901、1801、1501、1401、1201、1101、1001、901、801、501、201、101,6号楼1单元2501、2502、2503、2403、2201以上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
四、2021年2月4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五、2020年12月28日向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信息,暂无财产执行。
六、2021年3月29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围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晓光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