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初78号之一
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899号电子创意产业园主楼第23层。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五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廖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铭富,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以当事人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429.18元,减半收取计260714.59元,由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驰
审 判 员  刘丽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斌
书 记 员  陈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