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与江苏三江源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堡乡引江**路**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住所地:江苏省**京市鼓楼区**台山**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交通建设投,住所地:湖**省衡阳县**渡镇**岭路**号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三江源公司先行垫付的事故赔偿金中**朝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3元,已由上诉人江苏三江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现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建中 审判员  邓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