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77号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赖伟标。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楼芝兰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