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27民初001号
原告: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3745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就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司法鉴定中心改造项目结算后,被告倪城斌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材料及人工费337458元(叁拾叁万柒仟肆佰伍拾捌元整),以上款项在2014年之内还清”。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37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