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697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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